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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县人民代表大会下设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加挂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牌子)、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南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南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委主要职责


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以及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的筹备、会务和文稿起草等工作;

2.协调督促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的决议、决定或有关重大事项的贯彻实施;

3.组织起草、印发县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办公室的综合性的文件;

4.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党组公文的处理;

5.协调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进行的执法检查、调研和视察;

6.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反馈重要信访信息;

7.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文书处理、收发、机要、绩效管理、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和保密工作;

8.牵头负责人大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南城人大网”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9.管理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经费和财产,负责接待县内外人大系统的来往人员;

10.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编制定员、人事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福利以及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11.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车辆调度,安排好机关值班、安全保卫等事务;

12.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职责

1.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议案,并提出报告;

2.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议案;

3.起草和提请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4.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5.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

告;

6.协助县人大常委会检查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7.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8.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9.负责办理和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县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10.受理和接待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11.办理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监察司法委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职责

1.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议案,并提出报告;

2.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3.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预算、决算草案和相关的调整方案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4.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对计划、五年规划、预算执行和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

5.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在全县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执法检查工作;

6.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财政经济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专题询问、专题视察、专题调研的有关工作;

7.对县政府报送备案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全县汇总预算、决算,乡镇人大报送备案的关于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

8.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9.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10.负责办理和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县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11.受理和接待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12.承办上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县人大法制委员会职责

1.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与法制委有关的议案; 
       2.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议案,并提出报告;

 3.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建议;

 4.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检查,提出报告或建议; 

5.研究审议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重要工作; 

6.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县人大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职责

1.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议案,并提出报告;

2.起草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与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有关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3.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审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中有关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对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5.承办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6.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7.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县政府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部门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8.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9.负责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会议和筹备、会务和文稿起草等工作;

10.组织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有关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或修正案,并按要求将修改意见汇总上报;

11.负责办理和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县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12.受理和接待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13.承办上级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县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职责

1.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议案,并提出报告;

2.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草案,提出审查报告;

3.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起草和提请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

4.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承办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与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具体实施工作;

5.承办教科文卫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6.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7.听取县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教科文卫方面法律、法规实施和工作情况的汇报,必要时进行专题调研或视察,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8.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9.负责办理和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县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10.受理和接待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11.承办上级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职责

1.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议案,并提出报告;

2.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议案;

3.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起草和提请审议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5.协助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

6.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

7.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8.对依法报备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9.负责办理和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县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10.受理和接待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11.承办上级人大社会委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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