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人大选举和任命的人员
进行宪法知识任前考试的意见
(2020年12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39次主任会议通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党中央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要求,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全县领导干部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切实把宪法精神全县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全面提高法治南城建设的质量水平,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赣常办发[2018]70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全面依法治县的工作要求,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知识任前考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试对象
(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通过的下列人选:
1、县人大常委会委员;
2、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选:
1、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县人民政府县长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
3、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县法院院长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5、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已参加并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宪法知识考试的,在本届内拟提任或转任其他岗位时,可以不再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参加考试的,经批准可以在任职后补考。
二、考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开卷笔试,限时独立完成。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四、考试组织
1、考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实施。
2、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邀请2至3名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监考。考试成绩向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本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意见由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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